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九章 附则 三、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三、 第九章 附则 三、 应试人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及姓名,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以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不予计分。对于机读试卷,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