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泄露考题的; 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篡改分数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