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八章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