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各地汇总上报材料的3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文件和律师资格证书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其在30日内负责发给经审查合格的被录取的应试人员。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