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条 对于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录取分数,但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不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