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三十九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录取与资格授予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被录取的应试人员填写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在30日内上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