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扰乱考场秩序的;
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被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证书予以收回,并确认其无效。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扰乱考场秩序的;
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被授予律师资格证书的,证书予以收回,并确认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