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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第十一条 考区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考区的考务工作。在数个市(地)合并设立一个考区的,由指定的考点所在市(地)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考务工作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第十三条 考点设监考办公室,由总监考人负责,其职责如下: 第十四条 每个考场安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上… 第十五条 对于考务工作混乱或者考试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不在该地继续设置考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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