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考务工作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确定考点和布置考场;
选配、培训监考人员;
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后回收、返送试卷;
依照规定权限处理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确定考点和布置考场;
选配、培训监考人员;
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后回收、返送试卷;
依照规定权限处理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