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考点设监考办公室,由总监考人负责,其职责如下: 组织监考工作; 依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检查、验收考后试卷的封装; 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