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四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四条 每个考场安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