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划定考区;
组织本省(区、市)律师考试报名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报名人员的统计、准考证号的编排和准考证的印制和发放;
组织本省(区、市)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指导本省(区、市)考区的监考工作;
依照规定权限处理本地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划定考区;
组织本省(区、市)律师考试报名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报名人员的统计、准考证号的编排和准考证的印制和发放;
组织本省(区、市)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指导本省(区、市)考区的监考工作;
依照规定权限处理本地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