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3. 第六章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