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六章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