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保存。
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