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