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部队应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