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县、市应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