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独立团。
县、市应选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部队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