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