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在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繁殖材料。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举行听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准予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咨询科学委员会,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科学论证、评估和咨询。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引进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天然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