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准予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

隔离引种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引进和推广。

隔离引种试验应当包含中间试验。中间试验未获成功的,评估不得通过。

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隔离引种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