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部决定:
一、
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
二、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三、
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
四、
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
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六、
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八、
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
规定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