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七、 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