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三、
删除第七条。
四、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五、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
删除第二十三条。
七、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
八、
删除第二十九条。
九、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
十、
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
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
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