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