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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3. 十三、 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十三、 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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