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