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