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
二、
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三、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五、
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