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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3. 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
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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