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