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