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