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