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