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