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九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条 市政公共资源的受让方,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7款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