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对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