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