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公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公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