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