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2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7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四、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
五、
将第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修改为:
六、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七、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八、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
九、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十、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修改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十一、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产…
十二、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
十三、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生产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
十四、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十五、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
十六、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
十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企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十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九、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