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八、

八、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