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