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