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