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