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 第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运行问题按照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 第八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四条 根据安全运行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检查、认定、责任追究和整改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 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 责任追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