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