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一、 各类内资企业(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申请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按规定填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

二、 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对生产企业控股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外贸流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生产企业设立进出口公司后,我部不再办理注销原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如原生产企业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由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二)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权,或中央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外贸流通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申请企业应是中央企业控股的企业,或由中央企业的二级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 2、 申请企业注册资金标准与地方外贸流通公司的标准相同,即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在中西部的公司为300万元); 3、 除中央企业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许中央企业设立1个进出口公司。 (三) 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不再核定总量。取消总量控制后,须审核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在上海浦东设立的外贸公司,其注册资金的条件也按上述标准办理,同时取消原母公司出口实绩的审核条件。 (四) 授权原省会计划单列城市按规定办理本地公有制生产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 (五)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进出口经营资格规定的条件(注册资金、出资比例等),可同时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规…

三、 对现行各类进出口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形式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外经企业名称变更,不再报我部批准或核准,由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 中央企业在地方设立的企业更名,由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申请更名的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二) 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改制,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如仍属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或集体经济成分占50%以上)且主要股东单位未改变的,我部不再办理进出口经营… (三)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级或三级公司),变更主管部门或所属关系(如移交到地方或划转到其他企业),我部不再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由企业按国有资产或股权变更的规定办… (四) 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办理。 对1998年底以前经我部审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因改制申请将经营权划转到其改制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要求,并按以上规定办理划转经… (五) 企业办理更名、划转或撤销等手续时,应向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交还原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授权发证机关须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 流通领域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划转工作仍报我部办理。 (七) 外贸流通公司设立非法人分公司,不再报我部审批,由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略)